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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魯迅一生兩次打官司,都是原告皆取得勝利

  • 作者:顧農  來源:文匯報  整理日期:2008-6-27  


  •   一場因女師大學潮而引起的官司
        
      在1925年8月,魯迅狀告他的頂頭上司、教育總長(兼司法總長)章士釗,事由是本月早些時候章總長非法免去了自己在教育部的職務。
        
      事情的起因須從女師大學潮說起。1925年北京女子師范大學學生發起了反對校長楊蔭榆的風潮,到當年3月,因為楊校長不準學生參加悼念孫中山的活動,此后學潮便明顯地帶上了政治斗爭的性質。稍后教育部下令停辦北京女子師范大學,在原址另建女子大學,并派出軍警,雇用流氓多次開進女師大毆打學生,最后將她們押出學校。魯迅長期在女師大兼課,他與一批進步教授發表宣言支持學生,兩次代學生草擬呈文進行合法的斗爭,又先后寫下了《忽然想到(七)》、《“碰壁”之后》、《并非閑話》、《我的“籍”和“系”》等攻戰文章,在《語絲》等處發表,為學生運動之聲援。
        
      1925年8月12日,教育總長章士釗具文呈請臨時執政段祺瑞,免去魯迅在教育部的僉事一職。其呈文云:“茲有本部僉事周樹人,兼任國立女子師范大學教員,于本部下令停辦該校以后,結合黨徒,附合女生,倡設校務維持會,充任委員。似此違法抗令,殊屬不合,應請明令免去本職,以示懲戒(并請補交高等文官懲戒委員會核議,以完法律手續)。”第二天執政段祺瑞明令照準,8月14日免職令發表。
        
      魯迅確實是違抗了教育部章士釗總長的命令,甚至也對抗了以段祺瑞名義發布的《整頓學風令》。魯迅說:“這次章士釗的舉動,我倒并不為奇,其實我也太不像官,本該早被免職的了。但只是就我自己一方面而言。至于就法律方面講,自然非控訴不可,昨天已經在平政院投了訴狀了。”
        
      根據當時的有關法律法規如《文官懲戒條例》、《文官保障法草案》等,像魯迅所任的僉事一職,屬于“薦任官”(在官階中列為第三至五等),如果要懲戒,須由主管上級備文申述事由,經高等文官懲戒委員會核議審查后始得實行;章士釗自然明白這樣的程序,但他太急于打擊魯迅了,想于事后再補辦這一手續,而這實際上已經構成違法。魯迅抓住這一點猛攻過去,于8月22日向專管行政訴訟的平政院投了訴狀,略云:
        
      查文官免職系屬懲戒處分之一,依《文官懲戒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須先交付懲戒,始能依法執行;乃竟濫用職權,擅自處分,無故將樹人免職,顯違《文官懲戒條例》第一條及《文官保障法草案》第二條之規定。此種違法處分,實難自甘緘默。
        
      按照當時行政訴訟的程序,平政院受理訴訟后將原告訴狀副本咨送被告官署,限令被告答辯;復將被告答辯書副本發交原告,令原告、被告以書狀進行第二輪答辯,然后加以裁決。
      
      當時章士釗在答辯書中強調周樹人違抗教育部關于停辦女師大的部令,違反了《官吏服務令》;至于程序問題,答辯書稱“乃其時女師大風潮最劇,形勢嚴重,若不及時采取行政處分,一任周樹人以部員公然反抗本部行政,深恐群相效尤……”。這樣的答辯是無力的。
        
      魯迅在10月16日根據程序提出了一份互辯書,共六條,魯迅在他的《從胡須到牙齒》一文中曾引用過其中的第四條,猛攻章士釗倒填日期的軟肋:
        
      查校務維持委員會公舉樹人為委員,系在八月十三日,而該總長呈請免職,據稱在十二日。豈先預知將舉樹人為委員而先為免職之罪名耶?況他人公舉樹人何能為樹人之罪?
     
      對此章總長毫無還手之力。魯迅在互辯書又講了一個很有趣的道理,他說自己固然是教育部的官員,同時又是女師大的教師,“在部則為官吏,在校則為教員。兩種資格,各有職責,不容牽混。”在教育部,自己是社會教育司的科長,同女師大毫無關系,所以對于章總長停辦女師大的命令是否合宜從不過問,而且一向不出位去陳述職守以外的意見;而作為女師大的教師,則維持校務乃屬題中應有之義。他的意思是說教育部管不著。
        
      1926年1月16日,新任教育總長易培基以此案乃前任章總長辦理為由取消了過去對魯迅的免職處分,派魯迅暫署僉事,在秘書處辦事。1月18日魯迅重新到部上班。稍后平政院于2月23日開會作出裁決,判定魯迅訴勝,正式取消章士釗對魯迅的處分。
        
      3月31日由國務總理賈德耀簽署了給教育部的訓令,轉述平政院“依法裁決教育部處分應予取消”的結論,命令教育部“查照執行”;于是教育部正式恢復了魯迅的職務。
        
      一場下級告上級的訴訟以魯迅的完全勝利而告結束。
        
      一場因積欠版稅而引起的官司
        
      魯迅第二次打官司在1929年8月,魯迅聘請律師準備狀告北新書局老板李小峰,事由是北新積欠魯迅大批版稅不付,出版魯迅作品之印數中有許多貓膩,嚴重地侵害了作者的利益。魯迅寫信去談,李老板往往不理,問題拖了很長時間不得解決;再加上魯迅為北新書局編《奔流》月刊,北新也老是不給作者付稿費,而作者卻來向編者魯迅索取,弄得魯迅很為難,只得以停止編輯該刊來對付這莫名其妙的出版社老板。1929年8月11日,魯迅空前嚴正地寫信給李小峰老板道:“奉函不得復,已有多次。我最末問《奔流》稿費的信,是上月底,鵠候兩星期,仍不獲片紙只字,是北新另有要務,抑意已不在此等刊物,雖不可知,但要之,我必當停止編輯,因為雖是雇工,傭仆,屢詢不答,也早該卷鋪蓋了。現已第四期編迄,后不再編,或停,或另請人接辦,悉聽尊便。”諸如此類的事情越積越多,魯迅忍無可忍,終于決定訴諸法律求一解決。魯迅的要求只有兩條:“還我版稅和此后書上要貼印花”,也就是一要索還舊欠,二要在今后印行之書的版權頁上貼一張由魯迅本人提供的印鑒,以便監管印數,保護自己的權益。此事后來經庭外調停得以私了――北新書局李老板自知理虧,根本吃不起官司,只得趕緊央人調解,請魯迅千萬不能鬧到法院去,同意一一照魯迅的要求來辦。
        
      當時由李小峰老板請出來居間調解的郁達夫回憶此事道:
        
      魯迅的著作的出版者,誰也知道是北新書局。北新書局的創始人李小峰,本是北大魯迅的學生,因為孫伏園從《晨報副刊》出來之后,和魯迅、啟明,及語堂等開始經營《語絲》之發行,當時還沒有畢業的李小峰,就做了《語絲》的發行兼管理印刷的出版業者。
        
      北新書局從北平分到上海,大事擴張的時候,所靠的也是魯迅的幾本著作。
        
      后來一年一年的過去,魯迅的著作也一年一年地多起來了,北新和魯迅之間的版稅交涉,當然成了一個很大的問題。
        
      北新對魯迅及其他的著作人,簡直連月款也不提,節賬也不算了。靠版稅在上海維持生活的魯迅,一時當然也破除了情面,請律師和北新提起了清算版稅的訴訟。
        
      照北新開始給魯迅的舊賬單來計算,在魯迅去世的前六七年,早該積欠有兩三萬元了。這訴訟,當然是魯迅的勝利,因為欠債還錢,是古今中外一定不易的自然法律。北新看到了這一點,就四出的托人向魯迅講情,要請他不必提起訴訟,大家來設法談判。
        
      當時我在杭州小住,但住不上幾天,北新就有電報來了,催我速回上海,為這事盡一點力。
        
      后來經過幾次的交涉,魯迅答應把訴訟暫時不提,而北新亦愿按月攤還積欠兩萬余元,分十個月還了;新欠則每月致送四百元,決不食言。
        
      本來魯迅和所請的律師楊鏗打算在8月25日正式提出起訴,由于李小峰一再請求,改為8月25日下午在楊律師宅開會協商,出席的除魯迅、李小峰、郁達夫外,還有北新方面的李志云、魯迅方面的黨家斌。協商的結果是:北新積欠魯迅的一萬八千余元,分十個月付清,基本上滿足了魯迅的要求。
        
      此后魯迅對北新的出版事業仍然予以支持,但他同李小峰之間的關系再也沒有能恢復到在北京時那樣融洽。
        
      為保姆王阿花險些又打一次官司
        
      關于魯迅打官司,還有一點余興可談,那就是跟北新的糾葛解決以后不久,魯迅又請過一回律師,準備再打一次官司,不過不是為自己,而是為他家雇用的保姆王阿花。《魯迅日記》有如下記載:
        
      1929年10月31日:“夜律師馮步青來,為女傭王阿花事。”
        
      1930年1月9日:“夜代女工王阿花付贖身錢百五十元。”
        
      原來王阿花是不堪丈夫虐待逃到上海來當女工的,在魯迅家干得很好;不久他丈夫追至上海,準備搶人,而王阿花死也不肯回去,要求離婚。魯迅很同情她,代為聘請律師準備幫她通過法律解決問題。此事沒有進入訴訟程序,稍后經同鄉紳士調解,王阿花夫婦得以協議離婚,由魯迅墊付些銀錢,好讓她丈夫另娶一房媳婦;墊付之錢此后陸續用工資扣還。魯迅花錢替人打官司,再次取得庭外調解的勝利。
        
      看來在上海的魯迅很習慣同律師打交道,現代意識很強;同時他又樂于接受調解,善于作出適當的妥協,亦可謂深諳中國國情。

      摘自《世紀》雜志  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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